其他案件

新北市淡水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簡股 114司執助字第011028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7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仙段 小段 1號

    面積: 8659 坪

  • 土地

    水仙段 小段 13號

    面積: 839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3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樹梅段 小段 373號

    面積: 672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114年10月2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1地號位於路燈桿編號469172東方87公 尺,13地號位於同一路燈東南方354公尺,皆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無建物。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5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114年10月2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373地號位於路燈桿編號469172東方33 3公尺,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無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4,3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第四頁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