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溫股 114司執字第000499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1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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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龍泉段 小段 823號
面積: 1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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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龍泉段 小段 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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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龍泉段 小段 845號
面積: 2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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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吉祥一段 小段 1009號
面積: 1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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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吉祥一段 小段 1010號
面積: 9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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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吉祥一段 小段 1011號
面積: 2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約位於龍潭路582、 586號房屋對面,其上有鐵皮屋及車庫坐落,佔有使用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標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 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五、本標823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844地號為部分市場用地部分道路 用地、845地號為道路用地。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00元。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009地號土地為中央路二 段26弄私設道路之一部分,位於該弄38號房屋旁,1010、1011地號土地鄰河濱南路,現況為 農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 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標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 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五、本標1009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1010地號為農業區、1011地號為農 業區。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溫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