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節股 114司執字第001258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7,3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榮星段 五小段 631號

    面積: 651 坪

  • 建物

    龍江路242號

    面積: 37.84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2,9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美仁段 一小段 18-12號

    面積: 1909 坪

  • 建物

    健康路35巷3號

    面積: 26.6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4794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停車位,每月管理費新臺幣1,500元。 標的18-1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0月23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7920 號函覆,自95年迄今未有火災發生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10月29日核輻字第1140015701 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4年10月 28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43020508號函覆,一年內未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114年10月2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621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 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 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4794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9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59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 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1978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大樹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目前經營「大樹龍江 藥局」,依其陳報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記載,租期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22年12月31日止,每月 租金新台幣150,000元。無配賦停車位,每月管理費1,000元,地下室供儲放貨物使用,有貨梯 可通往一樓、地下室。標的6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1月21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37531 號函覆,自95年迄今未有火災發生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10月29日核輻字第1140015701 號函覆,經本會偵測非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10月27日北市 警中分刑字第1143032622號函覆,在場人表示沒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 14年10月2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621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 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1978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故拍定 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7,3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4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 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節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