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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美濃區法拍屋|高雄市美濃區泰和路15號(現場未懸掛門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英股 114司執字第001528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8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龍肚段 小段 4376號

    面積: 586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合段 小段 1348號

    面積: 41 坪

  • 建物

    高雄市美濃區泰和路15號(現場未懸掛門牌)

    面積: 121.7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4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 稱,4376地號土地上面有種植香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 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 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 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本標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 買權人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是須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不為承買後,應買人始得承 買。又如優先承買權存否有爭議,仍應循訴訟途徑,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請 投標人注意。 九、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 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 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 或蓋章)。 十二、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 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 賣)。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48地號土地 其上有建物,門牌為高雄市美濃區泰和路15號,該建物現場未懸掛門牌,又據債務人母親在場 表示債務人不住在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建物及土地 共有人就各該建物及土地均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 買。又如上列建物或土地之共有人僅就建物或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 絕買受其餘部分。另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 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4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347、1354、1407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 拆除之虞),所占用之1347、1354、1407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八、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 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 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一、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英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