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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金城鎮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戊股 114司執字第001587號

待拍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11/04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5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金門縣金城鎮庵前劃測段54地號 385 ㎡116.46 坪 3分之1 768,000 元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農業區。點交與否不點交。
保證金
160,000 元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4月16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城鎮庵前40-8號之建物東方(或右方)約130公尺處,與庵前劃測段56地號土地相鄰,目視部分雜草林木叢生、部分為可通行之雜草泥土地,目視可見之墳墓(有墓碑)是否有坐落本筆土地,乃須另經鑑界始明。(註:因本筆土地現況部分為生長茂密之雜草林木,致本處僅得在可通行之雜草泥土地處目視履勘,難以再深入履勘,故本處無從得見本筆土地之全部確切實況,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須自行查勘。)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1/04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5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5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金門縣金城鎮庵前劃測段56地號 761.08 ㎡230.23 坪 3分之1 1,512,000 元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農業區。點交與否不點交。
保證金
304,000 元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4月16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城鎮庵前40-8號之建物東方(或右方)約120公尺處,與庵前劃測段54、57地號土地相鄰,目視概為雜草林木叢生。(註:因本筆土地現況概為生長茂密之雜草林木,致本處僅得在鄰地處目視履勘,難以再深入履勘,故本處無從得見本筆土地之全部確切實況,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須自行查勘。)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1/04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1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5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金門縣金城鎮庵前劃測段57地號 578 ㎡174.85 坪 3分之1 1,152,000 元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點交與否不點交。
保證金
232,000 元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4月16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城鎮庵前40-8號之建物東方(或右方)約100公尺處,與庵前劃測段56地號土地相鄰,目視大部分概為雜草林木叢生,局部似為鋪設水泥之通道,目視可見之電線桿似坐落本筆土地,土地之一邊部分臨柏油路。(註:柏油路面有無占用本筆土地,乃須另經鑑界始明。又因本筆土地現況大部分概為生長茂密之雜草林木,致本處僅得在臨路處目視履勘,難以再深入履勘,故本處無從得見本筆土地之全部確切實況,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須自行查勘。)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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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6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5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金門縣金城鎮庵前村測段65地號 367.51 ㎡111.17 坪 16分之1 712,000 元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點交與否不點交。
保證金
144,000 元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4月16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其上坐落門牌號金城鎮庵前4號之閩式古厝(不在查封拍賣範圍),該建物之滴水線即約本筆土地之地界線,該建物部分頹圮,部分搭建鐵皮屋頂防漏水,建物內有祭祀神明祖先。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2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4

附註

一、本件土地分標別1〜4共四個標別,請就四個標別分別投標。本件土地均無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

二、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坐落位置,且鄰近倘如有通路者,該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不動產除附表之使用情形欄所載外,是否有何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土地上如有地上物,係不在查封範圍)。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坑道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環境有無空汙噪音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三、有關本件土地有無何占有使用情形暨何法律關係,亦經本處於土地現場張貼通告查詢及向債務人、土地共有人函詢,惟未獲覆,又本處向金門縣稅務局函查標別4土地上之建物的房屋稅籍資料,亦據該局回覆查無資料,是未克全明,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

四、本件因均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於查封前或即已為建物占有,或亦無具體資料顯示債務人有占用特定部位,是於拍定後,均不予點交。又非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土地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五、按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規定,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耕作(漁牧)之土地,係有較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而本件目前經本處形式審查,尚「無」前開法條所定優先承買權情形,惟倘如有第三人欲主張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請該第三人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或共有人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共有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等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等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