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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蘇澳鎮法拍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溫股 114司執字第003016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11號

    面積: 2.31 坪(7.6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標別:10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25號

    面積: 462.64 坪(1529.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標別:11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27號

    面積: 61.53 坪(203.3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標別:12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1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28號

    面積: 1664.27 坪(5501.7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標別:13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29號

    面積: 836.37 坪(2764.8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標別:14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30號

    面積: 164.87 坪(545.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標別:15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30-1號

    面積: 104.12 坪(344.1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標別:16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31號

    面積: 314.82 坪(1040.7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標別:17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6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星段 小段 392號

    面積: 946.25 坪(3128.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1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12號

    面積: 452.49 坪(1495.8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22號

    面積: 23.92 坪(79.0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22-1號

    面積: 15.03 坪(49.6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22-2號

    面積: 125.19 坪(413.8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23號

    面積: 87.5 坪(289.2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23-1號

    面積: 5.31 坪(17.5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標別:8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23-2號

    面積: 2.22 坪(7.3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標別:9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10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24號

    面積: 2635.64 坪(8712.8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10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為空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 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 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為宜42鄉道旁門牌港口路18~73號房屋坐 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 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七、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八、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九、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為宜42鄉道路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 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為港口社區發展協會 旁鐵皮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 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部分為道路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 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標別: 6

標別:6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有門牌港口路73號、 53、56、57、58、59、15、16、17、17-3、19、64-1、64-2、65、66、66-1、66-2、66-3坐 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 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用地。 七、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八、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九、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標別: 7

標別:7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為道路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 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標別: 8

標別:8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為道路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 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標別: 9

標別:9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鐵皮屋坐落,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 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地號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七、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八、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九、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元。 四、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標別: 10

標別:10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有門牌港口路50號前 方鐵皮坐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 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 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人行步道用地。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 標別: 11

標別:1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部分為道路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 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標別: 12

標別:1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有門牌港口路3-1、3 -2、3-3、9、10、11、12-1、13號坐落,及部分果樹,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 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七、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八、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九、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元。 標別: 13

標別:1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有門牌港口路46、4 7、47-1、47-2、48、49號坐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 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 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七、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八、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九、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00元。 標別: 14

標別:1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門牌港口路43號及廢墟 坐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 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七、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八、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九、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元。 標別: 15

標別:1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門牌港口路43號及廢墟 坐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 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七、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八、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九、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標別: 16

標別:16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部分為竹林,部分有門牌港口路58號坐落,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 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七、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八、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九、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標別: 17

標別:17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位於榮總蘇澳分院後方山區,人車無法到 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 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4,000元。 04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溫股 06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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