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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法拍屋|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北路56之3號2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宇股 114司執字第003555號

待定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080,000 元

點交狀態

非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330號

    面積: 34 坪

  • 建物

    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北路56之3號2樓

    面積: 22.86 坪

  • 建物

    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北路56之3號2樓(未登記部分)

    面積: 8.85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140,000 元

點交狀態

非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326號

    面積: 30 坪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354號

    面積: 10 坪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664號

    面積: 7 坪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733號

    面積: 4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於114.3.5查封時,326地號位大同北路56號東方巷道,係道路用地、354地 號係大同北路60巷(中央2米)道路用地,深度至大同北路56-3號、664地號位新 北市路燈定位編號285301(國隆路6號北方)道路用地、733地號位國隆路2巷道路 用地(深度至國隆路2巷7號),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賣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30,000元。 四、本件標1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 有人之一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 意,始得為之。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 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所拍賣者為多筆土地,倘各土地共有人不相 同時,因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之土地全部行使優先承買權,故買受人所買受之 土地將有部分自行買受,部分遭優先承買之可能,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五、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標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函覆係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 區;函詢三重區公所標1地號土地有無375租約,函覆無訂立私有375租約;函詢工 務局標1地號是否為法定空地,函覆無申請建築執照。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 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 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 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 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七、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 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 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 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 者,請勿投標應買。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於114.3.5查封時,847建號,經債權人導往現場,債務人楊長穎在場,稱目前有租約(租約 出租人:楊長穎、承租人:楊O玹,租賃期間:110.12.1至120.11.31),提出租約影本附卷,稱無 影響交易安全情事,廚房有增建,本件拍賣應有部分,且查封時出租第三人占有使用,拍賣後 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0元。 四、本件標2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本院依 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 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 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 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六、本件3905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 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 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七、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詢本件標2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 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 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3.17未曾受理該址火災 案件。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 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 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 撤拍。 八、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九、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十、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民 事 執 行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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