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花蓮縣壽豐鄉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仁股 114司執字第005006號

待拍

標別:D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志新段 小段 104號

    面積: 488 坪

標別:E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華段 小段 423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東華段 小段 423-2號

    面積: 5 坪

  • 土地

    東華段 小段 378-1號

    面積: 8 坪

  • 土地

    東華段 小段 378-5號

標別:C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中正路83號

    面積: 33.54 坪

  • 土地

    東華段 小段 425號

    面積: 24 坪

  • 土地

    東華段 小段 425-2號

    面積: 7 坪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志新段 小段 132號

    面積: 1004 坪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華段 小段 200號

    面積: 1645 坪

標別:F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華段 小段 180號

    面積: 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雜草叢生,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三、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3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 「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畫案之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 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 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本件分6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6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120,000元。 五、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 3標別: B

標別:B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雜草叢生,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三、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3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 「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畫案之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 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 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本件分6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6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五、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 標別: C

標別:C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標的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係由其兒子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三、查封615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 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126.39平方 公尺,其中約2.9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東華段424地號),約11.1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東華段425-1 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四、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3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42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 為「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志學社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住宅區」,425-2地號土地使用分 區記載為「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志學社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道路用地」,後續拍賣程序 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 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本件分6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6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4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 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 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標別: D

標別:D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為一袋地,上為雜木林,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三、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3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 「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案之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 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 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本件分6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6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30,000元。 五、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 5標別: E

標別:E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地上有建物(中正路85號),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 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3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378-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 記載為「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志學社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住宅區」,378-5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記載為「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志學社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道路用地」,423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志學社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住宅 區」,423-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案之道路用地」,後 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 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本件分6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6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4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 標別: F

標別:F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堆放雜物,有無建物占用需鑑界始能確定,應買人 請自行注意。 三、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3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 「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案之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 6(續上頁) 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 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本件分6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6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