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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股 114司執字第00531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145,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富裕段 小段 1059號

    面積: 15 坪

  • 建物

    臺南市東區裕農路288巷60弄118號

    面積: 21.9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於114年2月2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之女兒在場稱該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嗣因 債務人吳宗憲於114年5月15日死亡,再經函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訪結果,依其114年 10月27日房屋現況查訪表所示,在場人表示該建物係由債務人吳宗憲之繼承人及其家屬自行使 用。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查明。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4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9,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拍賣106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 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22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 十二、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