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金城鎮法拍屋|珠浦南路56號(未保登建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乙股 114司執字第005345號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147,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珠浦南路56號(未保登建物)
面積: 33.39 坪(110.3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
建物
珠浦南路56號
面積: 38.26 坪(126.4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
土地
天后宮段 小段 487號
面積: 3.84 坪(12.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
土地
天后宮段 小段 488號
面積: 34.56 坪(114.2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標別A.之不動產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分別於114年4月1日、114年10月16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 概約:天后宮段487地號土地,其上部分坐落門牌號碼金城鎮珠浦南路56號之一樓增建物 ,部分為一樓增建物大門前方之水泥台階,至於水泥台階前之鋪磚巷道是否有部分為487地號土地之範圍,則須另 經鑑界始明。天后宮段488地號土地,其上坐落門牌號碼金城鎮珠浦南路56號之主建物及其增建物(即75建號及暫 編為323建號建物)。建物外觀係前部分為一層樓平房、後部分為三層樓透天厝。前後部分有搭建鐵皮屋頂相連。 建物格局概約為:前部分增建之一層樓平房內有1房1廳(即暫編323建號建物),目視可見天花板有水痕、牆壁有 壁癌及水痕,前後部分相連之空間為洗滌間。後部分之透天厝一樓有2房1廳1廚1儲物間,二樓有2房1廳1前陽台, 三樓增建有1神明廳(有供奉神明祖先)2房1廁1儲物間1前陽台(即暫編為323建號建物,廁所位在陽台處,儲物 間內之天花板有破損有水痕)。據在場人楊○○(即不動產共有人)表示,標別A.之不動產係其一家自行居住使 用已多年,二、三樓有漏水情形,又約在90年間三樓神明廳曾電線走火,目前3年需換一次電線等語。 備註 一、標別A.內之各宗不動產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A.內之各宗不動產再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 |
| 備註 | 備註 一、標別A.內之各宗不動產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A.內之各宗不動產再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 僅就其中一宗不動產投標者,投標無效)。 二、標別A.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最低拍賣價格合計新台幣:3,804,000元。 四、保證金新台幣:761,000元。 02 拍賣公告附註: 03 一、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 04 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坐落位置,且鄰近倘如有通路者,該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 05 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不動產除附表之使用 06 情形欄所載外,是否尚有何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 07 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土地上如尚有其他 08 地上物,係不在查封範圍)。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 09 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坑道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 10 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環境有無空汙噪音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 11 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2 二、暫編323建號建物,不論是否由債務人出資興建,均因附合於主建物或不具使用上之獨 13 立性,併為本件查封效力所及。又因係未辦保存登記,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 14 者,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且拍定或承受後無法逕持本處 15 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或建材不符,請求減 16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請注意。 17 三、本件建物之本體及其內不可分離之設備,功能品質等亦均有未明,建物是否有積欠水 18 電費管理費、是否有經登記為商業地址、設戶籍等等,也係不明,以上請投標人或承 19 受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均需自行解決相關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且拍定人或 20 承受人不得以建物本體及其內之不可分離設備有瑕疵或漏水問題未解決或有不堪使 第五頁01 用、或積欠水電費、或經登記為商業地址、設戶籍等情事,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02 或承受。再有關建物之內部格局及其用途,僅為概況,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與現況 03 未合,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04 四、本件因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在查封前即為共有人占有使用中,是於拍定後不 05 予點交。又非不動產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不動產 06 共有人投標且拍定(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共 07 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 08 先承買權。再本件係將土地、建物合併拍賣,故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乃須就標別A. 09 內之全部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不得選擇僅就其中部分標的優先承買。另如有數人 10 共同投標或共同聲明承受者,亦須就標別A.內之全部標的一併共同應買或承受,不得 11 以數人各自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之方式為之。 12 五、關於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 13 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 14 受或承受。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 15 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不 16 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 17 六、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 18 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 19 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 20 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21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22 股 別:乙股 23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