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A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金寧鄉安西劃段353地號 | 572.48 ㎡173.18 坪 | 全部 | 15,640,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07 | 金門縣金寧鄉西浦頭77號基地:金門縣金寧鄉安西劃段353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 294.69 ㎡89.14 坪一層 127.13、二層 121.2、三層 46.36附屬:陽台20.19 | 全部 | 10,350,000 元 |
| 2 | 180 | 金門縣金寧鄉西浦頭77號基地:金門縣金寧鄉安西劃段353地號 | 不鏽鋼琉璃瓦造,一層 | 287.26 ㎡86.9 坪 | 全部 | 2,510,000 元 |
| 備考係107建號建物之增建物,未辦保存登記,暫編為180建號。180建號一層增建總面積287.26平方公尺,其中4.4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352地號,1.2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355地號。 | ||||||
- 保證金
- 5,7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按現況點交
- 使用情形
標別A.之不動產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分別於114年12月11日、115年3月26日、115年9月1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概約:金寧鄉安西劃段353地號土地,其上坐落門牌號碼金門縣金寧鄉西浦頭77號之主建物及其增建物(即107建號及暫編為180建號建物)。107建號係鋼筋混凝土造3層建物、180建號係圍牆內增建物,主建物面對大門之左側為天鳳宮,房屋外觀有圍牆、3樓、水泥地坪,上舖地坪漆,房屋外觀貼磁磚及洗石子、鐵捲門及小門、有假山可移及可移動之植栽花盆。房屋內部一樓格局進門即為客廳,主建物一樓有套房,目測無漏水及壁癌等,一樓另有雅房及一廁所,後方為廚房無後門,一、二樓樓梯下有置物間,一樓客廳有固定式落地層架置物櫃、落地貼牆電視櫃及置物櫃,一樓後側以透明拉門區隔餐廳、廚房空間,廚房有做活動式拉門,廚房有大理石中島,L型系統性廚具櫥櫃(流理臺、水槽、高吊櫃、洗碗機、貼牆內崁冰箱高櫃,一樓共一套房、一雅房、一廁所、一廳一廚)。二樓前方房間有前陽台(雅房)拉門,內有固定式組合櫃等。二樓雅房對面為一間套房,內有部分固定式櫃子。二樓另有套房,內設更衣室(為裝潢崁牆之固定式櫃子),另一間為雅房(無裝潢),二樓共二套房、二雅房一廁所,其中左前雅房有前陽台。三樓為神明廳,前有L型頂樓露臺,設有不銹鋼洗水槽、金桶及角鋼組合之曬衣架、不鏽鋼梯上水塔、神桌後的牆隔出曬衣間及放置物品之空間(實牆儲藏室),與神明廳有門相隔,有祭祀神明及祖先。另據債務人母親稱此房無裝置太陽能板,3樓陽台有一活動式洗手台,2到3樓梯間有玻璃採光。1樓屋內只有左側門可通燒餅店,右側為實牆,無法通到隔壁之增建。又暫編180建號增建物係一層ㄇ字型,以ㄇ字型連通道包圍107建號主建物,暫編180建號增建物總面積287.26平方公尺,其中4.4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352地號,1.2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355地號,自107建號主建物左側通道可通往隔壁暫編180建號建物、即不鏽鋼琉璃瓦造之金順興燒餅店,燒餅店右側有通道通往建物及右側增建,內有烤爐、洗手台、賣貨之櫥窗、攪拌機、烤箱等件,增建為一層,上有部分採光罩、排煙風扇,增建物可透過ㄇ字通道走動,燒餅店前設有大理石砌的洗衣槽二組,左側騎樓放置洗衣機、電熱水器及鞋櫃,右側增建鐵皮棚架內置貨櫃形成一工作間及車庫間,主建物外有水泥洗石子之洗手台,一樓之地坪皆為水泥地坪漆鋪設,右側增建無圍牆,直接相接鄰屋之圍牆,上有鐵架置雜物(整排)鐵架,右側另有增建一廁所,右側增建後方另有一貨櫃屋,貨櫃屋與增建之隔間牆中間有間隔,未緊鄰牆面,貨櫃屋左側有通道通往右側燒餅店,增建無地下室等語。
- 備註
一、標別A.內之各宗不動產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A.內之各宗不動產再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僅就其中一宗不動產投標者,投標無效)。
二、標別A.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最低拍賣價格合計新台幣:28,500,000元。
四、保證金新台幣:5,700,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附註
一、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坐落位置,且鄰近倘如有通路者,該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不動產除附表之使用情形欄所載外,是否有何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土地上如有地上物,係不在查封範圍)。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坑道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環境有無空汙噪音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二、暫編180建號建物,不論是否由債務人出資興建,均因附合於主建物或不具使用上之獨立性,併為本件查封效力所及。又因係未辦保存登記,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且拍定或承受後無法逕持本處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或建材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請注意。
三、本件建物之本體及其內不可分離之設備(如一樓廚具及系統性櫥櫃及各樓層裝潢之系統櫃),功能品質等亦均有未明,建物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管理費、是否有經登記為商業地址、設戶籍等等,也係不明,以上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均需自行解決相關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且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建物本體及其內之不可分離設備有瑕疵或漏水問題未解決或有不堪使用、或積欠水電費、或經登記為商業地址、設戶籍等情事,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再有關建物之內部格局及其用途,僅為概況,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與現況未合,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四、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