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南屯區法拍屋|臺中市南屯區楓樹巷23之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秋股 114司執字第006983號
標別: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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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楓樹段 小段 472-1號
面積: 13.31 坪(4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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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楓樹段 小段 472-2號
面積: 26.62 坪(8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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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楓樹段 小段 472-4號
面積: 6.96 坪(2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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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楓樹段 小段 473號
面積: 10.59 坪(3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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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中市南屯區楓樹巷23之1號
面積: 27.3 坪(90.2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標別: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臺中市烏日區光明路166號
面積: 38.71 坪(127.9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20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0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田段 小段 1241號
面積: 278.3 坪(920 平方公尺)
-
土地
三田段 小段 1283號
面積: 124.63 坪(412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 .
- 備註
- 一、標別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標別二單獨標價,單獨拍賣。 ⑴標別一: 土地1(472-1地號):68萬元。 土地2(472-2地號):864萬元。 土地3(472-4地號):36萬元。 土地4(473地號):32萬元。 建物1(2128建號):240萬元。 建物2(2970建號):148萬元。 合計:1388萬元。 保證金:416萬元。 ⑵標別二: 建物1(184建號):16萬元。保證金:4萬元。 ⑶標別三:拍賣無實益。 二、別標一土地1、標別二建物1未設定他項權利,其餘拍賣標的物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標別一土地1(472-1地號)、土地2(472-2地號)之使用分區為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土地3(472-4地號)、(473地號)土地4之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用地。 四、標別一建物查封時,第三人謝秀凰在場稱伊自109年9月1日起承租,為不定期租賃,無書面契約,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2(472-2地號)拍定後不點交。標別一土地1(472-1地號)為狹長巷子、土地3(472-4地號)、土地4(473地號)為拍賣建物、同巷24號房屋旁之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土地共有人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對非共有之拍賣標的物均無優先承買權,買受人仍應買受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物,請投標人、應買人、承受人、土地共有人注意。另標別一建物2(2970建號)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五、標別二建物1(184建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另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倘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或其他第三人如主張就拍賣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意。
標別:2
- 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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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一、標別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標別二單獨標價,單獨拍賣。 ⑴標別一: 土地1(472-1地號):68萬元。 土地2(472-2地號):864萬元。 土地3(472-4地號):36萬元。 土地4(473地號):32萬元。 建物1(2128建號):240萬元。 建物2(2970建號):148萬元。 合計:1388萬元。 保證金:416萬元。 ⑵標別二: 建物1(184建號):16萬元。保證金:4萬元。 ⑶標別三:拍賣無實益。 二、別標一土地1、標別二建物1未設定他項權利,其餘拍賣標的物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標別一土地1(472-1地號)、土地2(472-2地號)之使用分區為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土地3(472-4地號)、(473地號)土地4之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用地。 四、標別一建物查封時,第三人謝秀凰在場稱伊自109年9月1日起承租,為不定期租賃,無書面契約,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2(472-2地號)拍定後不點交。標別一土地1(472-1地號)為狹長巷子、土地3(472-4地號)、土地4(473地號)為拍賣建物、同巷24號房屋旁之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土地共有人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對非共有之拍賣標的物均無優先承買權,買受人仍應買受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物,請投標人、應買人、承受人、土地共有人注意。另標別一建物2(2970建號)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五、標別二建物1(184建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另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倘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或其他第三人如主張就拍賣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意。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秋股 04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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