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未股 114司執字第006996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09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5,6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泰段 一小段 0252-0000號

    面積: 72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09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8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泰段 一小段 0253-0000號

    面積: 1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52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4 段101巷93弄57號房屋西側,與253地號土地相鄰,現為地上有雜草之空地,有 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4段101巷64號、66號、68號、70號、72號建物及 鐵皮建物占用部分土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坐落占有使用權源不明, 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2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 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三、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6月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11114號函覆, 本件拍賣標的係73建字第0164號建造執照(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 四、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6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3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53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4 段101巷93弄57號房屋西側,與252地號土地相鄰,另有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 辛亥路4段101巷60號、62號、64號、66號、68號建物占用部分253地號土地。本 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坐落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故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25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 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三、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6月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11114號函覆, 本件拍賣標的係73建字第0164號建造執照(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 四、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未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