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明股 114司執字第010327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96,8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娑婆噹段 小段 8-4號
面積: 229 坪
-
土地
娑婆噹段 小段 8-5號
面積: 27 坪
-
土地
娑婆噹段 小段 9-9號
面積: 1588 坪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7,6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娑婆噹段 小段 9-6號
面積: 260 坪
標別:C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30,4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娑婆噹段 小段 9-10號
面積: 111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查封期日,因無路可達,地政人員站在太昌玄武宮依航照圖指界, 土地位於西北方約2,68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6,8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3(續上頁) 四、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標別: B |
標別:B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查封期日,因無路可達,地政人員站在太昌玄武宮依航照圖指界, 土地位於西北方約2,68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6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元。 四、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標別: C |
標別:C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查封期日,因無路可達,地政人員站在太昌玄武宮依航照圖指界, 土地位於西北方約2,68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0,4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6,100元。 四、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