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子股 114司執字第010458號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6,339,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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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隆昌段 小段 760號
面積: 163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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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宜蘭縣五結鄉清水路15巷1號
面積: 245.4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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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宜蘭縣五結鄉隆昌路10號2樓
面積: 25.8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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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宜蘭縣五結鄉隆昌路12號2樓
面積: 27.28 坪
標別:己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46,951,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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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27號
面積: 31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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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28號
面積: 3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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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29號
面積: 31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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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0號
面積: 3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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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1號
面積: 31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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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2號
面積: 3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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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3號
面積: 31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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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4號
面積: 3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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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5號
面積: 31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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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6號
面積: 3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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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7號
面積: 31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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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8號
面積: 3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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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9號
面積: 31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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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三路5號
面積: 38.9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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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空白)
面積: 48.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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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26號
面積: 309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15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粗坑段 小段 118號
面積: 1009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668,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粗坑段 小段 119號
面積: 1698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04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粗坑段 小段 120號
面積: 790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0,60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粗坑段 小段 126號
面積: 594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至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60地號土地為晏京帝寶社區建物坐落,564建號建 物為社區一樓、二樓公共空間,539、525建號相通,僅有一扇大門,大門未鎖入內,屋內 無人,但有生活用品,經債權人查報目前房屋無租約,,現場為搬遷後遺留之雜物,於拍 定後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3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68,000元。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至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118地號土地於查封時為產業道路,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 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1,000元。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至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119地號土地於查封時為雜樹林,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 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34,000元。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至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120地號土地於查封時為雜樹林,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 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8,000元。 標別: 戊 |
標別:戊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至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126地號土地於查封時為雜草地、雜樹林,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六、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 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60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21,000元。 標別: 己 |
標別:己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至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坐落債務人經營之公司廠房、儲藏室、停車 場、草地、警衛室、花圃、空地、車道、增建鐵皮水泥牆瓦斯氣槽等,265建號建物為警衛 室,266建號建物為廠房,屋內中庭挑高有漏水之情形,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之土地編定為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 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標內暫編962、963、964、96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 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 之危險。部分為雨遮、部分為附屬建物,無獨立經濟價值,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6,95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391,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子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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