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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子股 114司執字第010458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6,339,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隆昌段 小段 760號

    面積: 1635 坪

  • 建物

    宜蘭縣五結鄉清水路15巷1號

    面積: 245.48 坪

  • 建物

    宜蘭縣五結鄉隆昌路10號2樓

    面積: 25.85 坪

  • 建物

    宜蘭縣五結鄉隆昌路12號2樓

    面積: 27.28 坪

標別:己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46,951,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27號

    面積: 310 坪

  • 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28號

    面積: 309 坪

  • 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29號

    面積: 311 坪

  • 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0號

    面積: 309 坪

  • 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1號

    面積: 312 坪

  • 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2號

    面積: 309 坪

  • 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3號

    面積: 314 坪

  • 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4號

    面積: 309 坪

  • 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5號

    面積: 315 坪

  • 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6號

    面積: 309 坪

  • 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7號

    面積: 316 坪

  • 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8號

    面積: 309 坪

  • 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39號

    面積: 317 坪

  • 建物

    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三路5號

    面積: 38.95 坪

  • 建物

    (空白)

    面積: 48.7 坪

  • 土地

    利工段 小段 186-26號

    面積: 309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15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粗坑段 小段 118號

    面積: 1009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668,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粗坑段 小段 119號

    面積: 1698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04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粗坑段 小段 120號

    面積: 790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0,60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粗坑段 小段 126號

    面積: 594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至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60地號土地為晏京帝寶社區建物坐落,564建號建 物為社區一樓、二樓公共空間,539、525建號相通,僅有一扇大門,大門未鎖入內,屋內 無人,但有生活用品,經債權人查報目前房屋無租約,,現場為搬遷後遺留之雜物,於拍 定後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3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68,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至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118地號土地於查封時為產業道路,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 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1,000元。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至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119地號土地於查封時為雜樹林,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 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34,000元。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至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120地號土地於查封時為雜樹林,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 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8,000元。 標別: 戊

標別:戊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至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126地號土地於查封時為雜草地、雜樹林,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六、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 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60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21,000元。 標別: 己

標別:己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至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坐落債務人經營之公司廠房、儲藏室、停車 場、草地、警衛室、花圃、空地、車道、增建鐵皮水泥牆瓦斯氣槽等,265建號建物為警衛 室,266建號建物為廠房,屋內中庭挑高有漏水之情形,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之土地編定為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 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標內暫編962、963、964、96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 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 之危險。部分為雨遮、部分為附屬建物,無獨立經濟價值,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6,95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391,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子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