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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區法拍屋|新北市中和區莊敬路35號三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協股 114司執字第012978號

應買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6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港口段 小段 307號

    面積: 22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7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港口段 小段 313號

    面積: 187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9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港口段 小段 320號

    面積: 232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8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港口段 小段 544號

    面積: 701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6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港口段 小段 545號

    面積: 247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307地號屬『變更東北角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 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範圍內,其使用分區為甲種住宅區,該地 上有數只貨櫃等地上物座落,且有種植蔬菜,其相關之放置或座落或種植之權源不 明;其餘則為雜樹林,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 (一)本標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三)本標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標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 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 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 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標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6,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313地號屬『變更東北角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 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範圍內,其使用分區為甲種住宅區,該地 上有數只貨櫃等地上物座落,其放置與座落權源不明,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 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 (一)本標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標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 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 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 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標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6,000元。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320地號屬『變更東北角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 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範圍內,其使用分區為甲種住宅區,該地 上有二只加蓋鐵皮屋頂之貨櫃及一座木頭柱上面為黑網之車棚並有一間一鐵皮屋為 淋浴間,且有種植果樹,其相關之座落或種植之權源不明,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 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 (一)本標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三)本標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標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 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 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 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標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2,000元。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544地號屬『變更東北角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 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範圍內,其使用分區為甲種住宅區,該地 上有一只貨櫃屋(掛有招牌為『藍色衝浪』)及墳墓一座、鐵皮工寮二間,且有種 植果樹與短期蔬菜,其相關之座落或種植之權源不明,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 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 (一)本標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三)本標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標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 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 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 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標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000元。 標別: 戊

標別:戊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545地號屬『變更東北角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 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範圍內,其使用分區為甲種住宅區,該地 上有數座墳墓、數間鐵皮工寮,且有種植果樹與短期蔬菜,其相關之座落或種植之 權源不明,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 (一)本標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三)本標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標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 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 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 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標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8,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庚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