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蘇澳鎮法拍屋|宜蘭縣蘇澳鎮永樂路234巷3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午股 114司執字第013063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7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4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7-1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樂段 小段 189號
面積: 116.98 坪(386.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4分之1
-
土地
永樂段 小段 199號
面積: 13.84 坪(45.7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4分之1
-
土地
永樂段 小段 204號
面積: 29.33 坪(96.9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4分之1
-
建物
宜蘭縣蘇澳鎮永樂路234巷32號
面積: 35.39 坪(11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4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永樂段189地號土地現況除建物坐落外,尚有部分水泥空地,建物有一 無門牌平房,另有門牌蘇澳鎮永樂路234巷8號房屋後方占用,蘇澳鎮永樂路234巷12-2號房 屋及其增建占用;永樂段199地號土地位於蘇澳鎮永樂路234巷32號房屋後方,現況係空 地,部分山坡地;永樂段204地號土地現況除建物坐落外,尚包含其屋前部分道路、空地、 屋後空地,該建物門牌蘇澳鎮永樂路234巷32號。本件建物據鄰居稱為債務人哥哥居住,債 務人未居住於此,屋內家具、生活用品齊全,二樓有設置神明廳,有一房間天花板有漏水 現象。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四、本件建物於查封時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據鄰居稱係為債務人哥哥居住,債務人未居 住於此,於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現場以肉眼觀察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應無嚴重漏水,但二樓天房間天花板有漏水 痕跡。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八、經本院函詢警局,就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稱本件執行標的經訪查鄰人稱無 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 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九、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十、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倘非共有人拍或係由共 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十一、本件標的建物部分為增建(168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 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十二、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 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三、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十四、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 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 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 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 (應買、承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 理委員會進一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 十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中永樂段189地號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十六、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十七、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相關使 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十八、本件執行標的永樂段189地號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 拍賣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 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十九、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 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 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 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 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優 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 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 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 意。 二十、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5,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午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