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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蘇澳鎮法拍屋|宜蘭縣蘇澳鎮永樂路234巷3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午股 114司執字第01306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7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4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7-1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樂段 小段 189號

    面積: 116.98 坪(386.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4分之1

  • 土地

    永樂段 小段 199號

    面積: 13.84 坪(45.7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4分之1

  • 土地

    永樂段 小段 204號

    面積: 29.33 坪(96.9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4分之1

  • 建物

    宜蘭縣蘇澳鎮永樂路234巷32號

    面積: 35.39 坪(11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4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永樂段189地號土地現況除建物坐落外,尚有部分水泥空地,建物有一 無門牌平房,另有門牌蘇澳鎮永樂路234巷8號房屋後方占用,蘇澳鎮永樂路234巷12-2號房 屋及其增建占用;永樂段199地號土地位於蘇澳鎮永樂路234巷32號房屋後方,現況係空 地,部分山坡地;永樂段204地號土地現況除建物坐落外,尚包含其屋前部分道路、空地、 屋後空地,該建物門牌蘇澳鎮永樂路234巷32號。本件建物據鄰居稱為債務人哥哥居住,債 務人未居住於此,屋內家具、生活用品齊全,二樓有設置神明廳,有一房間天花板有漏水 現象。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四、本件建物於查封時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據鄰居稱係為債務人哥哥居住,債務人未居 住於此,於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現場以肉眼觀察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應無嚴重漏水,但二樓天房間天花板有漏水 痕跡。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八、經本院函詢警局,就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稱本件執行標的經訪查鄰人稱無 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 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九、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十、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倘非共有人拍或係由共 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十一、本件標的建物部分為增建(168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 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十二、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 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三、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十四、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 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 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 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 (應買、承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 理委員會進一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 十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中永樂段189地號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十六、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十七、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相關使 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十八、本件執行標的永樂段189地號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 拍賣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 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十九、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 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 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 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 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優 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 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 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 意。 二十、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5,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午股 04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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