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宜蘭縣壯圍鄉法拍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強股 114司執字第014755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五美段 小段 331-2號

    面積: 8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五美段 小段 331-1號

    面積: 85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五美段 小段 331號

    面積: 12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 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標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到現場查封時,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壯圍 鄉大福路三段270巷53號房屋坐落及部分為屋前空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 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 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 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 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 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 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 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 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標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到現場查封時,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壯圍 鄉大福路三段270巷51號、53號房屋坐落及部分為屋前空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 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 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 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 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 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 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 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 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本標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到現場查封時,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壯圍 鄉大福路三段270巷47號房屋坐落及1間無門牌磚造鐵皮頂平房、部分為空地,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 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 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 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 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 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 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 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 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強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