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豐濱鄉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孝股 114司執字第015395號
標別:A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花蓮縣豐濱鄉長虹段386-2地號 | 44.14 ㎡13.35 坪 | 5分之1 | 20,000 元 |
| 備考分割自386地號 | ||||
| 2 | 花蓮縣豐濱鄉長虹段386-3地號 | 241.41 ㎡73.03 坪 | 5分之1 | 120,000 元 |
| 備考分割自386地號 | ||||
| 3 | 花蓮縣豐濱鄉長虹段386-4地號 | 449.86 ㎡136.08 坪 | 5分之1 | 220,000 元 |
| 備考分割自386地號 | ||||
- 保證金
- 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長虹段386之2地號有臨道路,現為雜草地,長虹段386之3及386之4地號未臨道路,現為雜木林地,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豐濱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均為「公園用地」,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標別:B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花蓮縣豐濱鄉長虹段386-18地號 | 289.68 ㎡87.63 坪 | 5分之1 | 280,000 元 |
| 備考分割自386-5地號 | ||||
- 保證金
- 6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豐濱鄉長虹段386之18地號上有門牌號碼豐濱鄉靜浦43之2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座落,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又前開土地未臨道路,係以私設巷道路之方式聯通外面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豐濱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
六、本件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靜浦43之2號房屋),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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