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子股 114司執字第01612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7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十六結段 小段 633號

    面積: 213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0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宜蘭縣礁溪鄉林尾路77號

    面積: 43.08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0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宜蘭縣礁溪鄉林尾路77之3號

    面積: 44.6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 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633地號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雜林地、空地及坐落 門牌號碼為礁溪鄉林尾路65之1號建物,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本 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四、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標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八、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 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注意。 九、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 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暫編316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其與暫編317建號建物一樓內部有門相通,暫編316建號建 物為債務人自住,屋內可見明顯必壁癌、漏水痕跡,有嚴重漏水之情事;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 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四、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七、本標內暫編31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八、本標暫編316號建物座落同段726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佔用責 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元。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 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暫編317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其與暫編316建號建物一樓內部有門相通,暫編317建號建 物為債務人之哥哥一家居住,屋內可見明顯壁癌、漏水痕跡,有嚴重漏水之情事;因本件係拍 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四、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七、本標內暫編317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八、本標暫編317號建物座落同段726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佔用責 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元。 04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子股 06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