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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七股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湘股 114司執字第016344號

待拍導航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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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5分之5

公告日期

2026-10-16

拍賣標的

土地6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南市七股區三合段427地號 171 ㎡51.73 坪 15分之5 130,000 元
備考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蔡○○兼楊○○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各15分之1。
2 臺南市七股區三合段428地號 101 ㎡30.55 坪 15分之5 80,000 元
備考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蔡○○兼楊○○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各15分之1。
3 臺南市七股區大文段752地號 275 ㎡83.19 坪 10分之1 320,000 元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蔡○○兼楊○○之繼承人。
4 臺南市七股區大文段778地號 408 ㎡123.42 坪 9分之1 750,000 元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引用本院93執全1186假扣押。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蔡○○兼楊○○之繼承人公同共有9分之1
5 臺南市七股區大文段778-1地號 614 ㎡185.74 坪 9分之1 1,120,000 元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引用本院93執全1186假扣押。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蔡○○兼楊○○之繼承人公同共有9分之1
6 臺南市七股區大文段778-2地號 432 ㎡130.68 坪 9分之1 750,000 元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引用本院93執全1186假扣押。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蔡○○兼楊○○之繼承人公同共有9分之1

建物2 筆

編號建號門牌構造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316 臺南市七股區大寮55之2號導航基地:臺南市七股區大文段773、778、778之1地號 一層樓房 114.07 ㎡34.51 坪 15之5 150,000 元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61.6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773地號。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蔡○○兼楊○○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各15分之1。
2 40 臺南市七股區大埕里18鄰55之2號導航基地:臺南市七股區大文段778地號 一層樓房、磚造、住家用 128.51 ㎡38.87 坪一層 115.12、騎樓 13.39 15分之5 300,000 元
備考含未保存建物全部。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楊○○即楊○○之繼承人,蔡○○兼楊○○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各15分之1。
保證金
72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2土地為道路及水溝,編號3土地上為雜草雜樹,編號4、5、6土地上除拍賣建物外,另有數間建物坐落。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編號1建物為經地政人員測量之增建部分,不動產實際現況、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及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本件僅就不動產應有部分進行拍賣,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拍賣建物部分係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同段773地號土地,該土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1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4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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