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七股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股 115司執字第05803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七股區大文段842-4地號 | 272 ㎡82.28 坪 | 4分之1 | 590,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 保證金
- 11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現場查封時其上坐落門牌號碼臺南市七股區大寮118之2號建物。依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上有建物,標的為共有土地,地上物權屬不明。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8,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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