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速股 114司執字第017801號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9/2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0分之10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2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圭柔山段 小段 62-51號
面積: 124.63 坪(41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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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圭柔山段 小段 62-81號
面積: 18.75 坪(6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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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圭柔山段 小段 62-82號
面積: 18.75 坪(6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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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圭柔山段 小段 62-88號
面積: 63.83 坪(21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分之10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9/2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0分之10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2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圭柔山段 小段 62-79號
面積: 38.72 坪(12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分之10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4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2-79地號土地部分為淡金路 3段306號建物旁之巷道、部分為前開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5年5月6日函覆:62-79地號土地係70使字第2555號 使用執照(69建字第427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上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上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4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分離 出賣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 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 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 之。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七、無抵押權登記。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2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4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2-5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 水區淡金路3段308巷2弄6號建物之巷道,巷尾有下圭柔山119巷20號建物大門占 用;62-81地號土地位於淡金路3段308巷11號建物前之巷道,其上有鐵皮屋占 用;62-82地號土地位於淡金路3段308巷12號建物旁停車場之入口坡道;62-88 地號土地位於淡金路3段308巷6號建物前之巷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建物、鐵皮屋等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鐵皮屋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 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5年5月6日函覆:62-51地號土地係70使字第3200號 使用執照(69建字第3979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道路退縮地,非屬 建築基地;62-81、62-82地號土地係上開同一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 地);62-88地號土地係上開同一使用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道路(私設通 路),該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但仍為建 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仍屬法定空地。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 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七、無抵押權登記。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2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