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歸仁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01875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72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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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仁義段 小段 415號
面積: 3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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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花蓮縣吉安鄉仁里四街172巷4號
面積: 42.5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標土地房屋現無人居住使用。故,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50,000元。 四、本標無抵押權。 五、本件暫編1782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房屋現無人居住使用。增建部分為門廊、陽台、雨遮,及第一層部分 等。 七、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卷內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12甲字第078號):112年2月 27日,花蓮縣吉安鄉仁里四街172巷4號,有胡00以絲巾自縊。 九、本件為共有物之變羲分割拍賣,故: 1、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 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 形。請聲請人及相對人特別注意。 2、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受。 3、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4、如拍定,先扣除執行費及執行必要費用、稅捐後,直接按執行名義所示之比例分配。 本院無需製作分配表。 5、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02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1) 03 股 別:廉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