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4司執字第01983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2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深坑子段 小段 893-4號

    面積: 307 坪

  • 土地

    深坑子段 小段 896-7號

    面積: 302 坪

  • 土地

    深坑子段 小段 897-3號

    面積: 186 坪

  • 土地

    深坑子段 小段 897-12號

    面積: 6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4年4月8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93-4 地號現為雜樹,896-7地號現為空地花圃,897-3地號現上有鐵皮、平房、車 棚,897-12地號現為雜草、雜樹;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893-4地號現為 竹林(未臨路),896-7地號現為空地,有景觀作物及零星果樹,897-3地號上有 建物、空地、棚架及芒果樹,897-12地號現為雜木,有鐵皮屋。又本件僅拍賣 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及作物 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 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6,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 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 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897-3、897-12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 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893-4、896-7地號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 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 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本件拍賣893-4、896-7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 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 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 不許嗣後補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