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暖暖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誠股 114司執字第020548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18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1,029,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0分之2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1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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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0號
面積: 52.96 坪(175.0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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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3號
面積: 34.71 坪(114.7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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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4號
面積: 38.64 坪(127.7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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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5號
面積: 37.2 坪(122.9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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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6號
面積: 34.79 坪(115.0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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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7號
面積: 43 坪(142.1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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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0-1號
面積: 26.39 坪(87.2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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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0-2號
面積: 1.63 坪(5.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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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1號
面積: 53.84 坪(17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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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1-1號
面積: 27.79 坪(91.8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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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1-2號
面積: 2.47 坪(8.1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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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2號
面積: 47.36 坪(156.5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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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2-1號
面積: 25.5 坪(84.2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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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2-2號
面積: 2.7 坪(8.9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2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簡慶豐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最高限額新臺幣1,500萬元。 二、民國114年7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0地號土地位於暖暖 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北方約1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部分為雜木林,部 分為無門牌之鐵皮車棚占用;(2)10之1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 物北方約15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無門牌之鐵皮車 棚占用;(3)10之2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北方約17公尺處之 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4)11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 北方約24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5)11之1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 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北方約26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6)11之2 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北方約29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 雜木林;(7)12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北方約40公尺處之 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8)12之1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 西北方約41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9)12之2地號土地位於暖暖 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北方約42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10)13 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方約41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 木林;(11)14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方約26公尺處之土 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12)15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方 約13.5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13)16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 路30巷5號建物西方約44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14)17地號土地 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方約46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地 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占用及界址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 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住宅區」、「保護區」等,其開發 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 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 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2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6,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