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勇股 114司執字第02101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20
拍賣次數
第 9 拍
拍賣底價
2,66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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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小坪段 小段 142號
面積: 208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69,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4,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 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 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2地號 土地上大部分為雜樹林,有部分為道路,另有小部份似有建物占用,需鑑界始得確定,又債 權人表示系爭土地現況不知何人使用。又依鑑價報告記載:標的土地現況為雜樹林、部分為 道路貫穿;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 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 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 負責。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各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9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