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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大同鄉法拍屋|宜蘭縣大同鄉華興巷1之1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溫股 114司執字第022928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2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0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元段 小段 485號

    面積: 207.21 坪(685 平方公尺)

  • 建物

    宜蘭縣大同鄉華興巷1之10號

    面積: 29.4 坪(97.2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元段 小段 485-1號

    面積: 77.14 坪(255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元段 小段 486號

    面積: 210.24 坪(695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元段 小段 486-1號

    面積: 74.11 坪(245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元段 小段 487-1號

    面積: 66.55 坪(220 平方公尺)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9/2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元段 小段 971號

    面積: 166.38 坪(550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元段 小段 959號

    面積: 789.52 坪(2610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元段 小段 960號

    面積: 169.4 坪(560 平方公尺)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9/2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元段 小段 1202-3號

    面積: 1518.17 坪(5018.76 平方公尺)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2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5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元段 小段 691號

    面積: 2338.32 坪(7730 平方公尺)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9/2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元段 小段 947號

    面積: 33.27 坪(110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485(除建號2建物坐落基地外)、485-1、48 6、486-1、487-1地號土地現由第三人董○森整理為園區,經營「小董山間野炊」,土地上有鐵 皮棚架、鐵皮屋、水池等建物,2建號房屋及坐落基地,據債權人及第三人陳述,應係債務人之 姊出租予租客居住,另據第三人董○森稱房屋臨路右側有部分占用其所有之土地,另據債權人 會警訪查,2建號房屋現由債務人親友藍小姐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租期自民國113年11月1日到11 5年4月30日,租金每月3000元,因房屋及土地有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四、另依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14年9月3日羅地登字第1140008680號函通知,本標農舍及其坐 落地倘經拍賣,該提供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內暫編2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部分占 用相鄰土地,使用權屬不明,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 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 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 內併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 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等 文件。 十、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 文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8,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件執行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稱位在山區,有產業道路,惟人車難以到達,此供投標人參 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 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五、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4,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件執行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稱位在山區,惟人車無法通行,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 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五、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件執行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稱位在山區,惟人車無法通行,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 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五、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3,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標別: 戊

標別:戊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件執行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稱位在山區,惟人車無法通行,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 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五、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04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溫股 06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