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禮股 114司執字第023797號
拍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3/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48,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華段 小段 497號
面積: 30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29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726,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華段 小段 498號
面積: 40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標有第三人種植短期作物。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26,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5,300元。 四、本標抵押權拍定後塗消。 五、本標南華段498地號土地與497地號不相鄰。本標南華段498地號土地上,目前種植短期作 物。本標僅拍賣土地部分,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土地上農作物等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若該農作物之所有權人符合民法、土地法 等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 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 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3(續上頁) 01 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