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六股 114司執字第023867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8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田心子段 下田心子小段 1130號

    面積: 63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4年4月17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現 有耕作之田地。另依債權人陳報與債務人聯繫確認執行標的土地由債務人 及共有人(即債務人姪子)共同雇人耕作,營收各半,另依共有人陳報係交 由債務人管理,依前開調查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屬全體共有人占有而 非債務人單獨現實佔用,拍定後不點交,且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包 含土地上之經濟作物、非經濟作物等,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 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二、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 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6,000元。 四、拍賣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 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五、拍賣標的土地係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①出租耕地之 承租人、②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③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 先購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係拍賣其應有部分,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共有人對該土 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 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