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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慎股 114司執字第02511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6,01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瑪鋉段 小段 928號

    面積: 105 坪

  • 土地

    瑪鋉段 小段 1037號

    面積: 1000 坪

  • 土地

    瑪鋉段 小段 1040號

    面積: 666 坪

  • 土地

    瑪鋉段 小段 1050號

    面積: 15618 坪

  • 土地

    大坪段 小段 1504號

    面積: 15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114年8月25日執行筆錄記載,928地號位於新北市萬里區中福132號(自 來水中福淨水場)東北方約155公尺處;1037地號位於上開淨水場南方約214公 尺處;1040地號位於上開淨水場東南方約176公尺處;1050地號位於上開淨水場 西南方約189公尺處;1504地號位於編號「508003」路燈電線桿東北方約16公尺 處,土地上均為雜木林,皆無路可達。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 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 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 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 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之928、1037、1040、1050地號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 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狀點交。另共有人間 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 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 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 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 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 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 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五、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本件928、1037、104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 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928、1037、1040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 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 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 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 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八、另據鑑價報告記載,928、1037、104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1050、150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惟實際 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 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 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 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九、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 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 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 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 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九、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十、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0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3,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