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霄股 114司執字第025918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6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三重區中華段0813地號 | 8.71 ㎡2.63 坪 | 全部 | 1,600,000 元 |
| 備考游○○9/48、游○○1/36、塗○○1/48、游○1/48、徐○○1/48、游○○7/144、游○○1/36、游○○1/36、游○○1/24、游○○1/12、游○○2/48、游○○1/24、游○○2/36、游○○3/36、游○○2/36、游○○4/36、游○○4/120、游○○3/120、游○○3/120、羅○○1/144、羅○○1/144、羅○○1/144 | ||||
| 2 | 新北市三重區中華段0814地號 | 490.06 ㎡148.24 坪 | 全部 | 92,000,000 元 |
| 備考游○○9/48、游○○1/36、塗○○1/48、游○1/48、徐○○1/48、游○○7/144、游○○1/36、游○○1/36、游○○25/288、游○○1/12、游○○7/144、游○○2/36、游○○3/36、游○○4/72、游○○7/72、游○○100/2880、游○○75/2880、游○○75/2880、羅○○1/144、羅○○1/144、羅○○1/144 | ||||
| 3 | 新北市三重區中華段0816地號 | 301.09 ㎡91.08 坪 | 全部 | 56,000,000 元 |
| 備考游○○9/48、游○○1/36、塗○○1/48、游○1/48、徐○○1/48、游○○7/144、游○○1/36、游○○1/36、新○○1/24、游○○25/288、游○○7/144、游○○32/576、游○○60/576、游○○11/144、游○○7/72、游○○100/2880、游○○75/2880、游○○75/2880、羅○○1/144、羅○○1/144、羅○○1/144 | ||||
| 4 | 新北市三重區中華段0817地號 | 12.32 ㎡3.73 坪 | 全部 | 2,400,000 元 |
| 備考游○○9/48、游○○1/36、塗○○1/48、游○1/48、徐○○1/48、游○○7/144、游○○1/36、游○○1/36、游○○1/24、游○○25/288、游○○2/48、游○○7/144、游○○2/36、游○○3/36、游○○4/72、游○○7/72、游○○100/2880、游○○75/2880、游○○75/2880、羅○○1/144、羅○○1/144、羅○○1/144 | ||||
| 5 | 新北市三重區中華段0818地號 | 271.38 ㎡82.09 坪 | 全部 | 102,400,000 元 |
| 備考游○○9/48、游○○2/12、塗○○1/48、游○1/48、徐○○1/48、游○○29/144、游○○1/36、游○○1/36、游○○1/24、游○○1/24、游○○2/48、游○○1/144、游○○1/288、游○○100/2880、游○○75/2880、游○○75/2880、羅○○1/144、羅○○1/144、羅○○1/144、游○○1/12(現由呂○○、游○○、游○○、游○○公同共有) | ||||
| 6 | 新北市三重區中華段0819地號 | 33.33 ㎡10.08 坪 | 全部 | 12,560,000 元 |
| 備考游○○9/48、游○○9/48、塗○○1/48、游○1/48、徐○○1/48、游○○2/9、游○○1/36、游○○1/36、游○○1/24、游○○1/24、游○○1/144、游○○1/288、游○○100/2880、游○○75/2880、游○○75/2880、羅○○1/144、羅○○1/144、羅○○1/144、游○○1/12(現由呂○○、游○○、游○○、游○○公同共有) | ||||
- 保證金
- 53,4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4地號面向忠孝路三段84巷47號三合院旁左邊往外推大約3米,右邊往外推約4米;813、816地號與814地號相鄰,817地號與818地號相鄰;818、819地號與816地號相鄰;本件6筆土地現為停車使用,有劃設停車格,相鄰之停車場(位於822地號上)有部分占用到818地號土地,818地號土地為雜物林,其上有鐵皮屋,鐵皮屋位置約在路燈編號106085號對面,鐵皮屋有占用到818、817、816、814地號土地,鐵皮屋現供停放車輛,並有堆放雜物,土地外圍有鐵皮圍籬,圍籬為土地與忠孝路三段84巷道路間之區隔。上開停車場與鐵皮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本件拍賣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 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有民法426-2或土地法104條之優先承賣買權,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來院,如有爭議,應經法院實體判決確認,拍定人應俟判決確定後始得繳納尾款或退還保證金,應買人應特別注意。
四、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故可能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五、本件813、814、816、817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818、819地號土地為「住宅區」,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6,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400,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