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壽豐鄉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仁股 114司執字第026349號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10/0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8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萬富段 小段 1070號
面積: 296.16 坪(979.0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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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萬富段 小段 1071號
面積: 284.58 坪(940.7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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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萬富段 小段 1072號
面積: 279.21 坪(92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10/0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8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萬富段 小段 1078號
面積: 296.48 坪(980.1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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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萬富段 小段 1079號
面積: 261.97 坪(866.0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0,000元。 四、本標無抵押權。 3(續上頁) 五、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 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 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標萬富段1070、1071、1072地號土地相鄰。萬富段1070地號土地臨路及水溝(豐坪路3 段32巷),其上有1 顆大樹,餘雜草叢生。 八、上開農地使用人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07條、民法第426之2、460之1等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0,000元。 四、本標無抵押權。 五、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 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 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標萬富段1078、1079地號(豐坪路3段28巷)土地相鄰。萬富段1079地號土地臨路,其 上有10 顆落松,餘雜草叢生。 八、上開農地使用人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07條、民法第426之2、460之1等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