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通霄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儉股 114司執字第027284號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3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內島段 小段 1246號
面積: 88.09 坪(291.2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1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7-1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埔段 小段 371-9號
面積: 199.65 坪(66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1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7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雲天段 小段 12號
面積: 87.33 坪(288.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
土地
雲天段 小段 13號
面積: 92.58 坪(306.0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3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6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雲天段 小段 52號
面積: 590.51 坪(1952.1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6分之1
-
土地
雲天段 小段 53號
面積: 267.48 坪(884.2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6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2、53地號上現況為 雜草雜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13地號上現況為 雜草雜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46地號上現況為雜 草雜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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