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通霄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儉股 114司執字第027284號

待拍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內島段 小段 1246號

    面積: 88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埔段 小段 371-9號

    面積: 199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雲天段 小段 12號

    面積: 87 坪

  • 土地

    雲天段 小段 13號

    面積: 92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雲天段 小段 52號

    面積: 590 坪

  • 土地

    雲天段 小段 53號

    面積: 26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2、53地號上現況為 雜草雜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13地號上現況為 雜草雜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46地號上現況為雜 草雜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71-9地號上現況為 部分道路、部分雜草雜木、部分建物佔用(門牌:通霄鎮新埔2號),惟仍應以 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