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通霄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儉股 114司執字第027284號

應買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3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內島段 小段 1246號

    面積: 88.09 坪(291.2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1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7-1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埔段 小段 371-9號

    面積: 199.65 坪(66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1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7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雲天段 小段 12號

    面積: 87.33 坪(288.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 土地

    雲天段 小段 13號

    面積: 92.58 坪(306.0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3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6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雲天段 小段 52號

    面積: 590.51 坪(1952.1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6分之1

  • 土地

    雲天段 小段 53號

    面積: 267.48 坪(884.2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6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2、53地號上現況為 雜草雜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13地號上現況為 雜草雜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46地號上現況為雜 草雜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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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