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通霄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恭股 115司執字第000819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8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雲天段 小段 1322號

    面積: 2514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雲天段 小段 1325-1號

    面積: 82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115年2月1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322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8,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 定。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115年2月1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325-1地號土地上有公墓、雜草叢生。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 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一)如1325-1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 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係拍 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三)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 之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 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四)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 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 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