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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慎股 114司執字第02788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6,582,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幅段 小段 721號

    面積: 944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114年9月8日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721地號位於門牌號碼仁七街1號房 屋西北方約243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 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 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 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 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 投標人注意。 二、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三、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凱基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600萬元,拍定後塗銷。 四、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 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 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 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六、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 區之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 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 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 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 清,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58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17,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