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花蓮縣新城嘉北段491地號 | 26,777 ㎡8,100.04 坪 | 100000分之124 | 800,000 元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516 | 光復路491號7樓之15基地:花蓮縣新城嘉北段491地號 |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 54.65 ㎡16.53 坪附屬:陽台3.40 | 全部 | 3,760,000 元 |
| 備考共有部分1931、1934、1939(含停車位編號239號) | ||||||
- 保證金
- 920,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房屋及車位239號,按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20,000元。
四、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標的查封時,據社區總幹事稱:應無海砂屋情事等。車位239號現況無車輛、雜物放置。
六、本件拍賣標的因屬「花蓮縣青年安心成家住宅」之房地,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債務人願自取得所有權登記日起5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違反前述事項,願按該房屋之原承購價格扣除房屋折舊後之餘額計算價格,移轉予請求權人花蓮縣政府(房屋如有損毀者,並應減扣所需修復費用。如有欠繳房地稅捐、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或到期未還之貸款本息與未到期之貸款本金者,並應扣繳抵付)等語。故本件拍定後將通知花蓮縣政府是否行使買回權利,嗣該府未於本院通知期限內行使買回權利時,本件再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惟就買回權利有所爭執時,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應循訴訟途徑以資解決。四、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10月27日府建計字第1120213753號函及112年11月9日府建計字第1120222286號函所示:
(一)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花蓮縣政府得依原售價強制買回:㈠房屋所有權人有出售之需求者。㈡房屋所有權人有租賃行為者。㈢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以通謀意思表示之方式,致使所有權有移轉他人之虞者。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二)為防止不當炒作房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