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後龍鎮新港段埔頂小段309-10地號 | 65 ㎡19.66 坪 | 4分之1 | 40,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周○○所有 | ||||
| 2 | 苗栗縣後龍鎮新港段埔頂小段309-24地號 | 78 ㎡23.6 坪 | 4分之1 | 48,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周○○所有 | ||||
- 保證金
- 1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114年11月1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309-10、309-24地號土地上為部分道路、部分田。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本件拍賣之309-10、309-24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309-10、309-24地號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之309-10、309-24地號土地:(一)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三)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耕作之耕地承租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四)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五)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後龍鎮新港段埔頂小段1175-3地號 | 87 ㎡26.32 坪 | 全部 | 2,023,000 元 |
| 備考周○○所有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240 | 苗栗縣後龍鎮埔頂里2鄰高鐵六路860巷7號導航基地:苗栗縣後龍鎮新港段埔頂小段1175-3地號 | 住家用、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 147.15 ㎡44.51 坪1層 50.87、2層 50.87、3層 45.41附屬:陽台:3.52 | 全部 | 2,362,000 元 |
| 備考周○○所有 | ||||||
| 2 | 369 | 頂埔里2鄰高鐵六路860巷7號導航基地:苗栗縣後龍鎮新港段埔頂小段1175-3地號 |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 47.57 ㎡14.39 坪一層 11.1、二層 11.1、三層 14.19、突出物一層 11.18附屬:陽台11.51 | 全部 | 392,000 元 |
| 備考240建號增建部分為114年司執全9號接續查封 | ||||||
- 保證金
- 95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114年3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稱建物無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第三人在場稱:「建物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租期至116年1月」。
二、本件經函詢轄區警局、消防局及債權人協助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除消防局函稱未曾受理該址火災通報紀錄外,其餘事項均無法查得。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現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三、拍賣之建物現況經債務人陳報由第三人占有管理,拍定後不點交。
四、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7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56,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暫編36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367 | 苗栗縣後龍鎮埔頂里4鄰中心路37之2號導航基地:苗栗縣後龍鎮新港段埔頂小段1338、1339地號 | 住家用、倉庫、磚造 | 112.96 ㎡34.17 坪 | 全部 | 479,000 元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周○○所有 | ||||||
- 保證金
- 9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114年3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367建號建物為一樓平房,有主建物一棟,及門左側有一獨立倉庫,二建物一併測量。其門前有磚牆圍起來之範圍,為地上物,不屬本件建物,不予測量」,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除有部分壁癌現象,有裂縫,其餘特殊情事尚不得而知」。
二、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三、第三人向本院異議稱:「查封之367建號建物非債務人所有,因移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須到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而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已隨其坐落土地交易時移轉予本人所有,且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該門牌建物為鋼鐵造,實際卻為磚石造」,並提出與債務人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為證。經本院函詢債務人,債務人具狀陳報:「門牌苗栗縣後龍鎮埔頂里4鄰中心路37之2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本人父親於民國65年左右所興建,該建物為磚造結構,用途為住家使用,經向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查詢,該建物並無設立稅籍之相關資料,然本人所有之未辦保存登記鋼鐵造建物,係民國79年本人向親友租用租用土地興建鐵皮工廠,但未向戶政單位申請編釘門牌,而興辦鐵工廠須設籍課稅,故以老家門牌即苗栗縣後龍鎮埔頂里4鄰中心路37之2號向稅務局申請設立稅籍,非為本人母親現住之門牌苗栗縣後龍鎮埔頂里4鄰中心路37之2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上述鐵皮工廠已無償交附第三人使用,只是當初未辦理稅籍納稅義務人變更」。另經本院函詢債稅務局,稅務局覆本院稱:「查本局登載旨揭坐落門牌房屋之房屋稅籍,係於79年辦理房屋稅籍清查時設立稅籍,原始納稅義務人為周○○,原始設籍相關資料已無留存,另本局房屋稅及登載為一層樓之鋼鐵造房屋,用途類別為工廠,應與貴處所詢坐落門牌之建物有別」。按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本院僅依形式外觀認定之,而本件拍賣之367建號建物範圍即以本院於114年3月25日假扣押查封測量之建物為準,該建物如於拍定後經判決確認於拍定時非屬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無事實上處分權,且確認為第三人所有或第三人有事實上處分權者,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如稅務局以房屋稅籍證明書與權利移轉證明書上所載建物非同一為由拒絕辦理納稅義務人變更登記者,亦同,涉訟風險自行承擔,請投標人注意。
四、拍賣之建物現況由第三人占有管理,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建物所坐落土地均非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請投標人注意,風險自行承擔。
六、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暫編36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一)如坐落基地之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就該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即有將土地出租予本件債務人建築房屋情事,並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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