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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瑞芳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儉股 114司執字第032318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0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2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吉慶段 小段 1115號

    面積: 20.04 坪(66.2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0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7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吉慶段 小段 1124號

    面積: 34.93 坪(115.4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鑑價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12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 北市瑞芳區大埔路東泰新村20號房屋前方之道路用」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 區之交通用地,為社區巷道,交易情形極劣,地區未來潛力、市場及學校 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劣」等語。 (四)本件甲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 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 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 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本件土地之現況,應為讓不特定的公眾為必要通行之用,一開始時所有權 人並未阻止,且供公眾通行時間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若該土地確屬民法 上所稱之既成道路,或日後經訴訟程序確定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土地使用 上自須受有限制,不得排除其他人出入通行而負容忍不特定人通行之義 務,故應買人於應買前,務必詳加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鑑價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11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 北市瑞芳區大埔路東泰新村17號房屋前方之道路用」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 區之交通用地,為社區巷道,交易情形極劣,地區未來潛力、市場及學校 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劣」等語。 (四)本件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 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 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 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本件土地之現況,應為讓不特定的公眾為必要通行之用,一開始時所有權 人並未阻止,且供公眾通行時間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若該土地確屬民法 上所稱之既成道路,或日後經訴訟程序確定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土地使用 上自須受有限制,不得排除其他人出入通行而負容忍不特定人通行之義 務,故應買人於應買前,務必詳加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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