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廉股 114司執字第032426號
待定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2/13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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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三多段 小段 434-1號
面積: 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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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三多段 小段 434-2號
面積: 3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興段 小段 37號
面積: 247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地號土地位於忠義街2巷10號車庫旁之 西方70公尺雜木林。另依鑑價報告為西方90公尺山坡地雜木林,無路可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標的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 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 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 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明。 七、本件標的分標拍賣。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 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其中 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