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子股 114司執字第033749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吉三段 小段 271號

    面積: 314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吉三段 小段 270號

    面積: 14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標的270地號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尚有短期蔬菜及部分墳 墓;另依前案估價報告指出土地未臨路;以上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 明,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七、本標之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 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6,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標的271地號於96年1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坐落(門牌號碼:五結鄉大吉路70號,非本件拍賣標的),據在場第三人稱地 上建物之三合院,左側廂房部分係債務人使用,正堂由其改設置『聖德堂』道 壇。嗣本院於115年3月26日現場履勘271地號時,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大吉五路 396巷30、32號建物坐落其上,及竹林地、空地;另依前案估價報告指出土地未 臨路;以上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27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標之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 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2,000元。 第四頁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1 股 別:子股 02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