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暖暖區法拍屋|暖暖街530巷86號8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勤股 114司執字第033899號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1,2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分之605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暖暖段 東勢坑小段 974號
面積: 17.82 坪(58.9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605
-
建物
暖暖街530巷86號8樓
面積: 50.13 坪(165.7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605
-
土地
暖暖段 東勢坑小段 974-1號
面積: 51.28 坪(169.5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605
-
土地
暖暖段 東勢坑小段 975號
面積: 315.07 坪(1041.5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605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1,2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分之605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暖暖段 東勢坑小段 974號
面積: 17.82 坪(58.9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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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暖暖段 東勢坑小段 974-1號
面積: 51.28 坪(169.5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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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暖暖段 東勢坑小段 975號
面積: 315.07 坪(1041.5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605
-
建物
暖暖街530巷86號9樓
面積: 50.13 坪(165.7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605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1,0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暖暖街530巷88號9樓
面積: 50.79 坪(167.89 平方公尺)
-
土地
暖暖段 東勢坑小段 974號
面積: 17.82 坪(58.92 平方公尺)
-
土地
暖暖段 東勢坑小段 974-1號
面積: 51.28 坪(169.53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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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暖暖段 東勢坑小段 975號
面積: 315.07 坪(1041.55 平方公尺)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1,2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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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暖暖街530巷88號8樓
面積: 50.13 坪(165.73 平方公尺)
-
土地
暖暖段 東勢坑小段 974號
面積: 17.82 坪(58.92 平方公尺)
-
土地
暖暖段 東勢坑小段 974-1號
面積: 51.28 坪(169.53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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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暖暖段 東勢坑小段 975號
面積: 315.07 坪(1041.55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地政人員指界陳稱: 974地號位於暖暖街530巷80號建物旁人行道,974-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旁人行道及部分為暖暖街 530巷84弄巷道。2017建號及2025建號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 址,現為辦公室使用,皆有員工上班中。在場人林素珠稱,不知有無租賃關係。嗣不動產受託 人李大誠於115年1月28日陳報,系爭不動產系因信託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於114年 8月14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李大誠,而李大誠自為受託人起,無償提供系爭不動產予欣偉 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本件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115年7月27日除去,若於拍定前無人 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稱皆不清楚,無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丁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丁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 標之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250,000元。 五、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600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陳稱:974地號位於暖暖街530巷80號建物旁人行道,97 4-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旁人行道及部分為暖暖街530巷84弄巷道。2018建號為正偉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中,現為辦公室及會議室使用,在場人林素珠稱,不知有無租賃關係。嗣不動產受託 人李大誠於115年1月28日陳報,系爭不動產系因信託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於114年 8月14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李大誠,而李大誠自為受託人起,無償提供系爭不動產予欣偉 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本件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115年7月27日除去,若於拍定前無人 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稱皆不清楚,無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丁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丁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 標之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250,000元。 五、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600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地政人員指界陳稱: 974地號位於暖暖街530巷80號建物旁人行道,974-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旁人行道及部分為暖暖街 530巷84弄巷道。2017建號及2025建號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 址,現為辦公室使用,皆有員工上班中。在場人林素珠稱,不知有無租賃關係。嗣不動產受託 人李大誠於115年1月28日陳報,系爭不動產系因信託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於114年 8月14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李大誠,而李大誠自為受託人起,無償提供系爭不動產予欣偉 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本件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115年7月27日除去,若於拍定前無人 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稱皆不清楚,無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丁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丁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 標之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250,000元。 五、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600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陳稱:974地號位於暖暖街530巷80號建物旁人行道,97 4-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旁人行道及部分為暖暖街530巷84弄巷道。2026建號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設立之佛堂,有供奉佛像數尊,另有擺設桌椅供員工休息使用。嗣不動產受託人李大誠 於115年1月28日陳報,系爭不動產系因信託人欣偉傑逃設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於114年8月14日 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李大誠,而李大誠自為受託人起,無償提供系爭不動產予欣偉傑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稱皆不清楚,無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丁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丁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 標之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216,000元。 五、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600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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