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簡股 114司執字第035065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3/2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埤前段 小段 93號
面積: 1535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3/2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埤前段 小段 238號
面積: 77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弟在場表示拍賣建物現由其與家人居住,債務人未 居住。另據鑑價報告所載,一樓後方增建部分天花板有破損。又本件僅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 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證。 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 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行使,且應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得標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無涉, 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