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莊股 114司執字第036529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淡水區中興段357地號 | 30.19 ㎡9.13 坪 | 全部 | 1,420,000 元 |
| 備考曾○○權利範圍2分之1;陳○○○權利範圍12分之1;方○○權利範圍8分之1;方○○權利範圍8分之1;方○○權利範圍12分之1;方○○權利範圍12分之1 | ||||
| 2 | 新北市淡水區中興段366地號 | 240.44 ㎡72.73 坪 | 全部 | 11,220,000 元 |
| 備考曾○○權利範圍2分之1;陳○○○權利範圍12分之1;方○○權利範圍8分之1;方○○權利範圍8分之1;方○○權利範圍12分之1;李○○律師即石○○之遺產管理人權利範圍12分之1 | ||||
| 3 | 新北市淡水區中興段244地號 | 5.21 ㎡1.58 坪 | 全部 | 120,000 元 |
| 備考曾○○權利範圍2分之1;陳○○○權利範圍12分之1;方○○權利範圍8分之1;方○○權利範圍8分之1;方○○權利範圍12分之1;方○○權利範圍12分之1 | ||||
| 4 | 新北市淡水區中興段357-1地號 | 55 ㎡16.64 坪 | 全部 | 1,160,000 元 |
| 備考曾○○權利範圍2分之1;陳○○○權利範圍12分之1;方○○權利範圍8分之1;方○○權利範圍8分之1;方○○權利範圍12分之1;方○○權利範圍12分之1 | ||||
- 保證金
- 2,79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114年6月12日現場指界時,357、357-1、24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學府路178巷2號後方之雜木林。36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學府路178巷2號後方之雜木林,其上有一無門牌,已無屋頂之水泥一層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14年11月13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366地號土地係61使字第382號使用執照(60建字第1702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9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79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
(一)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61使字第382號使用執照(60建字第1702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四)應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一併行使,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2日第6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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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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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段 小段 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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