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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暖暖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良股 114司執字第036625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6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過港段 小段 244號

    面積: 484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69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過港段 小段 359-1號

    面積: 144 坪

  • 土地

    過港段 小段 359-4號

    面積: 36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2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過港段 小段 466-3號

    面積: 30 坪

  • 土地

    過港段 小段 466-10號

    面積: 29 坪

  • 土地

    過港段 小段 466-19號

    面積: 176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1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過港段 小段 466-11號

    面積: 3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為 基隆市暖暖區暖中路69號房屋為中心約南方25公尺處,其上有鐵皮搭設之鐵棚 架。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 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 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五、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七、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12月2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66828號函略載:244 地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料系統,未有申領建築 執照記錄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 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 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 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2,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為 基隆市暖暖區暖中路245號房屋為中心,359-1地號土地位於南方20公尺包含上 開房屋前平地,其上有車棚;359-4地號土地位於上開房屋西南方15公尺,其上 為空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 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 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五、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七、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八、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九、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十、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12月2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66828號函略載:359- 1、359-4地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料系統,未有 申領建築執照記錄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 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 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 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9,000元。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為 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216號房屋為中心,466-3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及房屋後方 之土地;466-10地號土地位於上開過港路136號房屋西北方25公尺,其上為雜木 林;466-19地號土地以門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204號房屋為中心,位於東 北方20公尺處,其上有磚造廢棄平房。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 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 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 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五、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七、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八、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九、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十、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12月2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66828號函略載:466- 3、466-10、466-19地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料系 統,未有申領建築執照記錄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 (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 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 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52,000元。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為 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216號房屋為中心,466-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暖 暖區過港路136號東北方10公尺,其上有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 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 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五、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12月2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66828號函略載:466- 11地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料系統,未有申領建 築執照記錄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 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 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 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4,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