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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婷股 114司執字第03831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64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普義段 小段 1103號

    面積: 2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中壢區中山東路一段116 號),鄰居稱該建物由一對母子居住,惟占有權源不明,本件土地臨中山東路。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28,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 1.本件為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2.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倘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之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且該優先承買之效力優先於共有人優先承買 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 人注意,又如拍定人對前開優先承買權存有爭執,應由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 買權不存在訴訟。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中壢平鎮都 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 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