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二股 114司執字第038931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30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頭段 小段 39-470號

    面積: 2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拍賣土地其上有建物(門牌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1號)占用,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 部分,土地上建物非拍賣範圍,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拍定後自行協商解 決,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1,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商業區,請應買 人參考。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 七、土地謄本上載明拍賣土地內有部份法定空地,請應買人注意,是否有相關 使用限制,可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 聲明異議。 八、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使用情形之不同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大、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