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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瑞芳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誠股 114司執字第03933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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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0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5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瑞芳區東和段1157地號 1,529.01 ㎡462.53 坪 公同共有4分之1 600,000 元
保證金
120,000 元
點交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3,000萬元。

二、民國115年4月28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57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瑞芳區中山路225號建物西南方約12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雜草、雜木林,部分為菜圃,部分為一無門牌之簡易木寮占用。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農作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本件執行標的1157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得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1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24日下午3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10/08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