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字第03973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6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井東段 小段 33號
面積: 370 坪
-
土地
井東段 小段 34號
面積: 553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8,6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井東段 小段 412號
面積: 269 坪
-
土地
清水段 小段 1061號
面積: 2047 坪
-
土地
清水段 小段 1062號
面積: 112 坪
-
土地
清水段 小段 1063號
面積: 1570 坪
-
土地
清水段 小段 1066號
面積: 41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門牌為磚子井29號、30號、30 之1號、30之7號、30之8號、33號,部分為空地。編號2土地為柚子園,且臺南 市麻豆區公所函稱:編號2土地無訂定三七五租約。上開建物、農作物占用權源 不明,且非本標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拍賣應有部分, 拍賣土地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八、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九、拍賣土地之種植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十、編號2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 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十一、經本院函查上開建物門牌稅籍資料,其中數筆之納稅義務人為債務人, 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425之1、第838條之1第1 巷、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或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四、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十五、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六、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 十七、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3土地為為柚子園。編號 4土地上坐落門牌號碼:磚子井77之2號之建物,部分空地,部分為鐵皮屋。編 號5土地上坐落門:磚子井77之1號、77之9號、77之10號之建物。上開建物、農 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標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編號2至 4土地經臺南市麻豆區公所函稱:土地無訂定三七五租約。拍賣土地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2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六、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八、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九、拍賣土地之種植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十、編號2至4土地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 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 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 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 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 十六、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