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基隆市七堵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誠股 114司執字第04093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7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西勢面桶寮段 小段 189號

    面積: 51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民國114年12月17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9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 七堵區大華三路103之2號房屋(貨櫃屋)西北方約35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 為雜木林,依空照圖顯示似有農用工寮位於樹林中,惟因無路可達致無法確 認。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 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 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 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本件執行標的189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 割後每人所得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 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0,000元。 第五頁民 事 執 行 處